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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對不同訴訟環節均規定了辦理刑事案件的訴訟期限。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共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時間往往不同,因此對於共同犯罪案件辦案期限該如何計算存在不同認識。對此,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袁博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同案嫌疑人先後抓獲辦案期限咋定》中指出:
  後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限應依據先前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所處訴訟環節、是否併案處理等因素分別認定。
  如果先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剛剛進入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所餘辦案期限相對充足,為提高辦案效率、避免重覆勞動,偵查部門可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將該案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一併提起公訴。如果先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多日,檢察機關即將起訴,根據刑訴法第171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將退補案件與後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併案後,再移送審查起訴。先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已判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期限依據刑訴法規定的期限正常辦理。
  (原標題:同案嫌疑人先後抓獲的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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