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靈燕 近日,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旅游賠償案件,訴訟金額高達60萬餘元,針對游客損失誰來承擔,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產生了激烈爭論。
  2007年1月,新疆某保險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合約約定,若旅行社乘客在旅行途中受傷,每次事故每人賠償責任限額為20萬元。
  2008年6月14日,旅行社與運輸公司達成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提供運輸服務。2008年6月18日,運輸公司的駕駛員高樹,駕駛運輸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車運送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團,行駛至國道312線4522公裡加205米處與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司機高樹當場死亡,旅客1死8傷的後果,經交通部門認定司機高樹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向法院起訴,最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本案運輸公司賠償旅行社1269204.48元,保險公司在旅行社責任險限額內對旅行社承擔60萬餘元的保險賠償責任。
  理賠完畢後,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達成代位賠償權的條件,向運輸公司追償,但由於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2014年7月,保險公司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自己作為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賠付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自己已經產生代位求償權,故要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已經賠付的旅客損失60萬餘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運輸公司則辯稱,保險公司以所謂的“代位求償權”起訴,屬於對法律條款錯誤的理解,保險公司的賠償與自己公司的賠償是兩個不同法律關係的賠償,且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時並沒有超出賠償範圍,也沒有替被告墊付賠償款。
  最終,法院判決,運輸公司十日內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60萬餘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
  法官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旅行社與運輸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對運輸費用的金額等事項經過協商並已實際履行,運輸公司名下的大巴車負責旅客運輸,因駕駛員的全部責任造成本案中的保險事故,運輸公司既是與旅行社實施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方,又是實際登記的車主,原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向被保險人旅行社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後,向造成本案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即被告運輸公司追償,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保險公司就其向旅行社支付的保險理賠款,對運輸公司進行追償,法院予以支持。  (原標題:旅游途中兩死八傷 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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